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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2024年) (一)

(一) 有序将试点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地区。纳入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试点范围的地区应满足经济实力较强、科技企业数量较多、研发投入量较大、股权投资活跃等条件。金融监管总局结合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有序推动将试点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