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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2024年)

发布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效力 现行有效
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工银投资、农银投资、中银资产、建信投资、交银投资: 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做好科技金融等五篇大文章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国办发〔2024〕31号)相关…

一、 有序扩大试点地区范围

(一) 有序将试点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地区。纳入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试点范围的地区应满足经济实力较强、科技企业数量较多、研发投入量较大、股权投资活跃等条件。金融监管…

二、 稳妥开展业务试点

(二) 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在创业投资、股权投资、企业重组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加大对试点区域范围内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促进科技型企业成长,为… (三) 依法合规开展业务试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要严格遵守《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4号)等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建立完… (四) 通过附属机构发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形式开展股权投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通过附属机构发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形式开展股权投资,相关业务应严格遵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 (五) 按照相关限额要求稳妥开展业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表内资金进行股权投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投资单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金额不得超过该基金发行规模的… (六) 严格资金来源与运用管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对每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参与任何形式的资金池业务,并按照相关规定向投资者披…

三、 加强股权投资业务风险管控

(七) 加强股权投资试点业务风险管控。大型银行要合理设定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试点业务权限。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按照集团确定的风险偏好,深入细致开展股权投资项目的尽职调… (八) 提升股权投资业务风险管理能力。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要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及时对股权投资试点业务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夯实风险管理基础,加强风险监测,有效防控各类风险。…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在上海开展的股权投资试点业务适用本通知相关要求。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