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1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执行污染源监测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执行情况、完成辖区内污染源监测工作任务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