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13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13年) 第二十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执行污染源监测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内污染源监测工作计划的情况、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的情况、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条件保障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