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13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环境监测机构在现场采样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具备监测条件,环境监测机构可不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记录原因并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被监测单位拒绝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进入的;
被监测单位的排污口、采样平台不符合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相关规定,无法保证监测人员人身安全及正常开展监测的;
被监测单位的污染物不外排,并经地市级(包含省管县)及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的;
全年停产等不具备监测条件的企业需经地市级(包含省管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永久性关停企业需提供当地政府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并经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其他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