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重点档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第六章 国家重点档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预算监管与绩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监管和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根据各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专项资金预算实施监管。… 第二十五条 对于挤占、挪用、套取专项资金或不如实填报项目申请,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