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重点档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第六章 预算监管与绩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重点档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四条 第六章 预算监管与绩效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根据各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专项资金预算实施监管。预算监管、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