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国有项目实施单位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管理、使用和处置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知识产权、专利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知识产权和专利法律法规执行。专项研究成果(含专著、论文、研究报告、总结、鉴定证书及成果报道等),均应注明“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和项目编号。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