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结转和结余管理,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管理规定执行。已纳入实施项目库的项目,从专项资金下达之日起超过两年仍未实施的,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应当对该项目予以注销,收回已拨付资金或者调整用于其他文物保护项目。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