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年度财务报告制度。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年度终了后,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向中央有关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和文物行政部门报送《20××年度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决算表》(见附件四)。中央有关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和文物行政部门对专项资金决算进行审核、汇总,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20××年度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决算汇总表》(见附件五)分别报送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