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1999年) 五、 项目责任追究及惩罚 第三十条 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1999年) 第三十条 五、 项目责任追究及惩罚 第三十条 凡违反本办法,发现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国债专项资金,项目实施问题严重的,新项目投产时应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而未淘汰等情况之一者,立即停止对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一切财政支持,并停止对项目的贷款支持。 第二十九条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