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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1999年) 六、

六、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有关国债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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