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1999年) 五、 项目责任追究及惩罚 第二十八条 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1999年) 第二十八条 五、 项目责任追究及惩罚 第二十八条 凡项目不能按照目标、进度、投资和设计要求实施,造成项目不能完工和不能如期完工达产达效的,追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有关单位领导和企业法人代表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