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999年) 四、 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999年) 四、 四、 国债专项资金的使用及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必须在基本结算开户银行设立“国债专项资金专户”,并将国债专项资金存入该银行专户,由银行对国债专项资金实行监督管理,专款专用。国债专项资金由银行按规定用途从该… 第十五条 项目投资补助金计入企业资本公积金,贴息资金冲减企业财务费用。 第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地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财政厅(局)和有关银行,要定期对国债专项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每年年底要向国…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项目监督检查制度。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设立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督查办公室,专门负责组织对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处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国债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