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999年) 三、 国债专项资金支持的标准及补助资金的下达 第十三条 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999年) 第十三条 三、 国债专项资金支持的标准及补助资金的下达 第十三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及有关银行联合下达《国债专项资金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投资和资金计划》,地方企业的项目需经地方财政部门承诺后下达,明确补助和贴息资金。补助和贴息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承担项目的企业。地方企业由地方财政部门拨付,中央企业,由财政部拨付。 第十二条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