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999年) 四、 国债专项资金的使用及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999年) 第十八条 四、 国债专项资金的使用及管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国债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