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1996年) 第二十三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199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挪用、截留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由审计机关、财政机关追还被挪用、截留的资金,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