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1996年) 第二十二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199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未按照规定拨付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由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投资的部分连续两年未按照规定拨付的,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有权停止审批该地方下一年度的新开工项目。 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