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1996年) 第十六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199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收取费用;但是,法律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