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1996年) 第十七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1996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报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情况和资料,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和银行。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