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2014年)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十七条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2014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十七条 现场考察分组进行,原则上选取初评得分的前30%和后20%。现场考察专家组通过听取实验室代表性成果汇报、核查实际运行管理情况、个别访谈,形成现场考察报告。现场考察不打分、不排序。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