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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201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十二条 评估机构根据科技部委托,拟定评估方案,受理评估材料,组织专家开展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 评估专家由本领域学术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实验室工作的同行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 第十四条 评估实行回避和专家信用记录制度。与实验室有直接利害关系者不能作为评估专家参加评估。实验室可提出回避专家并说明理由,在评估工作开始前按程序上报。 第十五条 评估包括初评、现场考察和综合评议三个阶段。 第十六条 初评按学科领域相近的原则分组进行。初评专家组通过审阅实验室评估材料,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和讨论评议,根据评估指标体系记名打分和排序,并提出专家组评估意见。 第十七条 现场考察分组进行,原则上选取初评得分的前30%和后20%。现场考察专家组通过听取实验室代表性成果汇报、核查实际运行管理情况、个别访谈,形成现场考察报告。现场考察… 第十八条 综合评议按领域进行。综合评议专家组听取初评和现场考察情况的报告,审议初评结果,重点对现场考察的实验室进行评议并记名打分和排序,提出评估意见。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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