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开放共享 第十四条 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开放共享 第十四条 管理单位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可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收取费用,开放服务收费标准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行政事业单位相关收入按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