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2011年) 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2011年) (四) 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截留、滞留、挪用、侵占国家赔偿费用的;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