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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因保障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公共利益、执行国家紧急命令和决定等紧急情况,需要即时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简化制定程序要求,但应当提请国家质检总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发布。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二十八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国纤维检验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和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管理各自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3月15日公布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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