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评估由起草司局负责,联合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清理评估由牵头司局负责。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评估,由参与起草的牵头司局负责。

必要时,法规司可以组织清理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