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清理评估工作应当形成有效、已废止或者拟废止的清理评估意见,废止都应当注明理由,已废止应当注明废止该规范性文件的文号。

清理评估结果应当在每年2月1日之前报法规司。

清理结果每年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