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每年进行一次清理评估。

当规范性文件的依据修改、废止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