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章 决定、公布与解释 第二十二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决定、公布与解释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质检总局公报、政府网站或其他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