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章 决定、公布与解释 第二十一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决定、公布与解释 第二十一条 起草司局应当于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该规范性文件文本(纸质及电子文本各一份)、起草说明、对《国家质检总局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单》的处理意见及其他相关材料抄送法规司。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