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章 决定、公布与解释 第二十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决定、公布与解释 第二十条 经法规司审查同意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起草司局报局务会、局长办公会或局长专题会审议。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报局领导签发。《国家质检总局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单》连同规范性文件草案等材料一同存档。 第三章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