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章 起草与合法性审查 第十八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起草与合法性审查 第十八条 法规司应当及时对提交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查。法规司可以要求起草司局补充提供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补充征求系统内部或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意见。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