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法规司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填写《国家质检总局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单》: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填写同意意见;

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填写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