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章 起草与合法性审查 第十七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起草与合法性审查 第十七条 法规司负责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中发现合法性以外的其他问题的,也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