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章 起草与合法性审查 第十六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起草与合法性审查 第十六条 起草司局在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后,应当将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说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送法规司审查。 起草说明应包括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必要性与可行性、主要制度及措施、起草过程、协调情况、主要意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