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提交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由起草司局负责人签署;联合起草的,应当由司局负责人联合签署。涉及其他司局的,应当经过会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