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章 起草与合法性审查 第十二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起草与合法性审查 第十二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广泛听取系统内外意见。涉及重大事项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向社会征求意见。 对于重要的意见和建议,起草司局应当研究处理,并在起草说明中予以载明。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