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起草司局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对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