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章 起草与合法性审查 第十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起草与合法性审查 第十三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起草司局应当征求国务院其他部门的意见。 国务院其他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提出重大分歧意见的,起草司局应当进行协调。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和处理情况,应当在起草说明中予以载明。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