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7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根据立法的科学性原则,规章草案在立项阶段可以进行立法前评估。

法规司可以组织对已发布的规章进行立法后评估。

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