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7年) 第三章 起草 第十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7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起草 第十四条 起草规章,应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经质检总局同意,可以将起草的规章对外公布,征求意见。 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专家和组织起草规章草案。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