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7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起草的规章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司局应当主动协调,征求国务院其他部门的意见。

起草的规章涉及质检总局其他司局职责的,起草司局应当与有关司局协商一致。

起草的规章与贸易有关或者可能影响贸易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展贸易政策合规性评估。

起草的规章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