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7年) 第二章 立项 第十一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7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立项 第十一条 法规司对各司局提出的规章立项申请汇总研究后,拟订质检总局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质检总局批准后印发执行。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名称、起草司局等。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