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7年) 第二章 立项 第十二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7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立项 第十二条 根据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的需要,未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而又确有制定必要的规章,经起草司局商法规司并报质检总局批准后,可以作为补充计划执行。 第十一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