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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十四、

十四、 对《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20号)作出修改

(一) 将第十条第六项修改为:“有植物保护基本知识的专职或者兼职管理人员”。 (二) 将第十一条第四项修改为:“种植基地负责人或者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三) 删除第十一条第六项。 (四)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种植基地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种植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种植基地备案变更手续。” (五) 将第三十五条第六项修改为:“种植基地负责人发生变更后30日内未申请备案变更的”。

引用法条

  •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
(二)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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