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二)

(二) 将第四条修改为:“对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要求中国对向其输出水生动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的,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实施注册登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