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年) 八、

八、 建议第三十八条修改为:“食品检验机构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