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年) 八、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年) 八、 八、 建议第三十八条修改为:“食品检验机构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本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 七、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