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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年)
  3. 八、 建议第三十八条修改为:“食品检验机构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年)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八、 建议第三十八条修改为:“食品检验机构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引用法条

  •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0)
  •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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