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年) 七、

七、 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