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2009年) 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2009年) 七、 七、 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 六、 目录 八、